成渝双圈内江经开区城乡冷链物流设施项目-G-4-7地块土石方平场项目
答疑01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质疑内容:
贵单位组织实施的“成渝双圈内江经开区城乡冷链物流设施项目-G-4-7 地块土石方平场项目”招标,其中3.1.2业绩要求中“注:若投标人提供的项目业绩为包含土石方施工的总承包工程,则需另提供土石方施工部分的相关证明材料(需有发包人盖章,未提供证明材料的视为无效业绩),业绩金额以土石方施工部分的为准。” 我司认为提供证明材料就能作为合格业绩的话,这样会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如果不公示所有投标人的业绩且贵单位不核查此类业绩,将对完全合格的投标人不公平,助长弄虚作假行为。在此,恳请贵单位在该问题上认真考虑,做出应对措施
回复:
1、本项目招标文件中业绩要求无误,且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4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2)“招标人可对包括非中标候选人在内的所有投标人提供的人员、业绩等资料进行抽查,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经查实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1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要求“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不存在弄虚作假或隐瞒。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属于隐瞒情形(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在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若投标人在投******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等内容已对业绩弄虚作假做出相应处理,请投标人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执行,请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业绩要求和对弄虚作假的处理。
2、其余不变,由此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招标人******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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