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办理川南煤层气勘探开发、煤矿瓦斯地面抽采项目的相关材料收悉,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280号》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使用文江镇大桥村集体土地0.3687公顷,包含农用地0.3687公顷。该临时用地涉及2个地块。
地块1位于文江镇大桥村大石包组,用地面积0.1727公顷,包含农用地0.1727公顷。
地块2位于文江镇大桥村大石包组,用地面积0.1960公顷,包含农用地0.1960公顷。
二、该临时用地用于川南煤层气勘探开发、煤矿瓦斯地面抽采项目,临时用地单位为******有限公司。
三、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四、项目临时用地必须按照批准的用地规模、用途、年限使用土地,切实加强耕地保护,节约利用土地,禁止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严禁超批准范围使用土地。
五、严格按照所呈报的临时用地合同做好临时用地补偿工作,妥善解决好被使用土地农民的生产生活。
六、严格按照签订的《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落实好土地复垦费并按期缴存;用地期满后按照批复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复垦,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临时用地期满后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恢复原种植条件,经我局会同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归还原集体经济组织。
七、该临时用地时间延期至2025年8月14日止。
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