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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牛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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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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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响应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有效配置卷烟零售市场资源,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结合金牛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金牛区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实行间距、数量模式。
(一)间距模式:对相邻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规定最短间隔的模式,间距的测量基点为相邻零售点经营场所的相邻墙立面,二者之间的距离必须是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政策且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零售点,不作为新增零售点间距测量基点:
1、停止经营业务6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零售点;
2、两年内申请停业累计超过12个月的零售点;
3、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6个月以上的零售点。
(二)数量模式:设定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上限的模式,达到规定上限时,不再新增零售点。
第二章具体标准
第四条?font face="仿宋_gb2312" >;根据金牛区发展规划、市场成熟度、人口密度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将辖区划分为控制区域、均衡区域和发展区域,具体分类情况如下:
(一)控制区域为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内侧)区域,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实行数量与间距相结合模式。区域内当年度零售点按不超过上年度末该区域持证零售户总数的104%进行数量控制,且相邻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30米。
(二)均衡区域为二环路以外(含二环路外侧)至三环路以内(含三环路内侧)区域,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实行数量与间距相结合模式。区域内当年度零售点按不超过上年度末该区域持证零售户总数的110%进行数量控制,且相邻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30米。
?font face="仿宋_gb2312" >;(三)发展区域为三环路以外(含三环路外侧)区域,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实行间距模式。区域内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相邻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50米。
第五条以满足特定人群消费为主要目的的特殊场所,按以下标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火车北站内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10个;茶店子客运站、城北客运站、北门客运站、国际商贸城客运站等长途汽车站内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3个;轨道交通站点内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每个站点内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相邻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15米。
(二)旅游景点服务区(游客中心)内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相邻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50米,一个旅游景区内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3个。
(三)以集中交易食品、副食品为主的集贸市场,经营户不足200户的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3个,经营户在200户以上的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8个,相邻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30米。
(四)以集中交易非食品、非副食品的集贸市场,经营户不足200户的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户在200户以上的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2个,相邻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50米。
******居民住宅小区(含商住两用公寓小区)分为封闭式小区和开放式街区,封闭式小区是指有围墙或者是楼房将小区与小区外部隔离的,其他为开放式街区。
1、封闭式小区临街商铺按照所处区域间距和数量标准办理;封闭式小区内部按住户不足1000户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住户超过1000户可设置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相邻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2、开放式街区临街商铺按照所处区域间距和数量标准办理;开放式街区住宅楼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区域内无烟草制品零售点,内部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六)高等院校内部按在校师生人数3000人以下的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3000人以上的,以此为基数,每超过3000人可以增设一个,但最多不得超过5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相邻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50米。
(七)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商户聚集的停车场、商户聚集园区等内部,经营户不足200户的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户在200户以上的可设置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相邻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50米。
(八)部队营区、监狱、驾校训练场、建筑工地生活区等较为封闭的场所,内部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相邻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50米。
(九)商业综合体内部入驻商家不足200户的,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入驻商家在200户以上的,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3个;相邻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50米。
(十)?font face="仿宋_gb2312" >;商业写字楼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区域内无烟草制品零售点,内部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十一)宾馆、酒楼、度假村、农家乐、茶楼等娱乐服务场所内部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相邻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50米,受总量模式影响时,不超过总量上限。
******居民以交易蔬菜、粮油为主的社区综合市场内部可设置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相邻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30米。
(十三)三环路以外实行社区化管理的原行政村内未开发改造区域,按社区(村)每150户(不足150户的按150户计算)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相邻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50米,每个社区(村)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不超过3个。
第六条为优化卷烟零售市场资源配置,对于经营业态为娱乐服务类、其他类的,设置零售点时除满足间距和特殊场所设置标准外,娱乐服务类按不超过上年度末辖区持证零售户总数的2%,其他类按不超过上年度末辖区持证零售户总数的2%进行总量控制。实地核查时无法确定业态的经营场所,归入其他类。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相邻零售点的设置标准间距上,放宽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最小间距限制。
(一)残疾军人、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和低保户(须持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件或证明),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30%。
(二)残疾等级较高无法从事一般社会工作,且无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未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的残疾人,视具体情况分类放宽。其中,视力残疾一级、听力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一级、肢体残疾重度(一级),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30%;视力残疾二级、听力残疾二级、言语残疾二级、肢体残疾中度(二级),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20%;听力残疾三级和言语残疾三级,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10%。
(三)因市场调研反馈、消费者意见反馈、经营者需求明显变化、城市建设、道路规划、经营功能布局变化、地标建筑扩建、轨道交通站点投入使用等原因导致现有零售点数量不足以满足周边消费需求的繁华区域,新增零售点的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30%。
(四)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30%。
******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许可证有效期内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主动迁址经营的,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30%。
(六)经营面积200㎡以上、且服务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20%。
对于重点优抚对象、低保户及残疾人放宽办证,实际经营者必须为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且同一放宽资格只能在本辖区内适用一次。对于适用放宽情形,同时受数量模式影响的,不得突破数量上限。对于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宽情形的,适用其放宽幅度较高的规定,放宽幅度不得累计。
第三章禁止办理的情形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以特许、吸纳加盟店等其他再投资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三)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
(八)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幼儿园内部以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且依法可通行30米的区域;
******医院内部;
(十一)?/span>;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二)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明文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规划中“以上”、“不超过”、“不少于”均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第十条具体业态认定标准按照《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准(gb/t18106-2021)进行核定。
******幼儿园的范围为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
第十二条成都市金牛区烟草专卖局根据控制区域、均衡区域和发展区域的实际发展情况、卷烟市场需求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情况等因素,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对社会公示当月各区域内许可证可核发数量,以及娱乐服务类、其他类现有数据动态情况;于每年第一个工作日对社会公示当年度各区域可核发的许可证数量,以及娱乐服务类、其他类可核发的许可证数量。
第十三条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二年,由成都市金牛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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