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第十八项整改任务“全市268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有111家未完成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已完成整改,并通过验收,拟按程序实施销号。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销号办法(2023年修订)》有关要求,现将该项问题整改验收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9月30日至2024年10月12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实名书面向泸县纪委监委提出。联系电话:0830-******;邮寄地址:泸县玉蟾大道513号。
附件:泸州市第三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表
******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0日